1.根据查找确定的法律条款,制定证明对象清单
查找下列案件所设罪名的具体法律条款,根据条款,制作证明对象清单,并说明证明对象清单制作的方法
案例一:郭龙斌、郝永生案
郭龙斌(别名郭威),男,32岁(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中专文化,北京世纪企联教育咨询中心职员,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农垦社区B区二委。
郝永生(别名柳永生),男,30岁(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高中文化,北京世纪企联教育咨询中心监事,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羊市街粉子胡同0138号。
2006年9月以来,被告人郭龙斌、郝永生、郝彦伶为进行法轮功宣传活动,在本市丰台区芳群园二区1号楼1204号暂住地内,从互联网上下载邪教法轮功宣传材料,并利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制作邪教法轮功内容宣传品400余份、光盘90余张。后被查获。
案例一:郭龙斌、郝永生案
(1)重复项目一训练过程
①确定罪名,查找法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以上条文看,本案件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②罪名条款不足认定行为性质,继续查找相关法律规定
查找到的相关法律文件是: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相关条文是: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解释》(一)第一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环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解释》(二)第一条】
(2)项目二训练:
根据案例,结合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应当查明以下事实
①进行法轮功宣传活动的事实;
②制作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事实,其中包括制作的事实、邪教宣传品的数量、宣传品邪教的内容认定的事实;或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事实或利用互联网制作邪教组织信息的事实
③以上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结果、人物的事实。
案例二:莫切罗•塞西亚、赛索•诺兰案
莫切罗•塞西亚(MUCHERO CYNTHIA),女,20岁,1988年7月7日出生,津巴布韦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BN560097,住津巴布韦共和国哈拉雷市贝恩斯大街莱奥普特•塔卡维拉街角莫法特大厦502室。
赛索•诺兰(SITHOLE NOELINE),女,32岁,1976年6月4日出生,津巴布韦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AN285622,住津巴布韦共和国哈拉雷市阿兰环街852号。
莫切罗•塞西亚、赛索•诺兰由津巴布韦共和国乘坐飞机到达乌干达共和国坎帕拉市停留时,各自将毒品海洛因1010克,共计毒品海洛因2020克,以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后乘坐飞机到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再转乘EK306航班,于2008年7月22日15时许,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入境时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所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已被全部起获并收缴。
案例二:莫切罗•塞西亚、赛索•诺兰案
(1)重复项目一训练过程:
确定罪名查找法条:
走私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法条可解决案件的犯罪定性问题,可作为案件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
(2)项目二训练
根据案例,结合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应当查明以下事实
①走私海洛因的事实,包括走私海洛因的事实,海洛因的鉴定
②走私海洛因事件的时间、地点、起因、行为过程、人物、结果等方面的事实。
案例三:赵高生案
赵高生,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通许县孙营乡西赵亭村。
赵高生于2008年2月29日14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东升后八家村一商店内,以牟利为目的,以每张人民币5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淫秽DVD光盘6张,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店内起获待出售的DVD光盘114张(经鉴定为淫秽物品)。
案例三:赵高生案
(1)重复项目一训练过程
①确定罪名查找法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继续查找司法解释 确定本案涉案数量是否构成犯罪
查找到的相关法律文件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2)项目二训练
根据案例,结合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应当查明以下事实
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事实;
②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③以上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结果、人物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