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为抢劫犯罪的规定,即“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其成立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客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现场或虽刚离开现场,还处在被立即追捕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等实施打击或强制,或者以将要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三是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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