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履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危害行为,即“该为能为而未为”,刑法理论上也将之称为“消极行为”。不作为行为除必须具备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外,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前提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有: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就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铁路扳道工人按时扳道岔的义务等;三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某成年人带领一个未成年人到河里游泳,当该未成年人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时,成年人就负有拯救未成年人生命的义务;又如汽车司机开车不慎将路人撞伤,该司机就负有抢救受伤者的义务。可见,特定义务并不是道德义务等一般社会意义上的义务。(2)客观上,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当时当地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的,不能成立不作为。即“法律不会强人所难”。(3)事实上是行为人实际上没有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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