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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经贸法律系 \ (北京)法律事务\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事务 |    课程属性专业基础课 |    学习人数313
任务0个      作业7个      笔记728条      浏览次数91377
课程时长 36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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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文秘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文秘、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专业的必修课程。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课程内容围绕工作岗位和实践需要设计。

课程评论

   
共0条评论
讨论3:合同的效力
违章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于:2018-05-09 22:34:19 郭雷
讨论2:合同法第39条的应用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4日,原告刘超捷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徐州分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神州行标准卡”,手机号码为1590520xxxx,付费方式为预付费。原告当场预付话费50元,并参与移动徐州分公司充50元送50元的活动。在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项特殊情况的承担中的第1条为: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   2010年7月5日,原告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2010年11月7日,原告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原告到被告的营业厅查询,得知被告于2010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请结合该条规定,思考本案中中国移动是否在订立合同前,履行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发布于:2018-05-09 22:33:19 郭雷
任务1:草拟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解除条款
任务:两人一小组,草拟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解除条款。
发布于:2018-04-26 06:04:37 郭雷
讨论1:本案中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上海中原公司与买房人陶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陶某认为该条款加重了其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大家觉得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请讨论。
发布于:2018-03-26 09:05:54 郭雷
任务:起草违约责任条款
任务:起草一个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
发布于:2018-01-03 11:45:15 郭雷
任务:交流模拟庭审收获和体会
结合自己模拟的角色和模拟的案例内容,交流模拟庭审收获和体会。
发布于:2017-12-28 23:07:46 郭雷
共0条笔记
课程负责人
郭雷 讲师
教学团队
学校网址

http://flwm.bcp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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