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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社会法律工作系 \ (北京)法律文秘\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复制20200214)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复制20200214)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文秘 |    课程属性专业核心课 |    学习人数114
任务0个      作业6个      笔记326条      浏览次数13892
课程时长 7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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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事诉讼法》是高职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该课程教学对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至关重要。本课程分为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刑事追诉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刑事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五个部分。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有四个:一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二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领会其制度精神;三是培养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能力,包括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检索能力及将规范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四是培养学生程序意识、诉讼权利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等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该课程对社会学习者提升相关知识技能也有重要意义。

课程评论

   
共0条评论
本周学习任务
1、上周的练习七,单选题大家都做得不错,错误主要出现在多选题。练习七的参考答案及解析我发在微信群里,请仔细查看。2、本周的学习任务:学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中的“期间 送达”。有教材的同学可以结合教材学习,即教材中单元三的项目二。3、考试时间初步定在下周三(6月17日),考试内容就是我们本学期学过的内容,考试方式:在资源库上在线答题。请同学们相互转告,谢谢!
发布于:2020-06-10 06:22:11 向玲莉
本周学习任务
1.学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剩余的部分。2.完成练习七。 《练习七》 我以文档的形式发在微信群里,同学们完成后,以笔记的形式在资源库上提交答案。注意只需提交答案,提交的时候把每一题的题号写清楚。 请同学们相互转告,谢谢!
发布于:2020-06-03 07:07:41 向玲莉
本周学习任务
1.练习六同学们都做得很好,平均准确率达到了84%。强制措施的学习要点就是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及期限。2.本周学习任务:完成“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这一部分的学习。有教材的同学可以结合教材学习,即教材中单元四的项目一和项目二。请同学们相互转告,谢谢!
发布于:2020-05-27 06:50:23 向玲莉
本周学习任务
1、本周学完“强制措施”的剩余部分。资源库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内容不是很完整,收到教材的同学可以结合教材学习。2.完成练习六。 请同学们相互转告,谢谢!
发布于:2020-05-20 07:08:45 向玲莉
本周学习任务
一、案例分析二解析,这个案例主要为了帮助大家学习证据分类。证据分类有两种,一种叫法定分类,一种叫理论分类。 法定分类就是指证据的法定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此法定证据就是指以上八种。 理论分类也叫学理分类,就是为了理论上的研究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进行分类。对此,不同的法学家有不同的见解,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几种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三)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有的书上是五种分类,还有的是六种。 同学们最容易犯的错误一是把法定分类与理论分类混为一谈,二是误以为证据理论上分为八种。 案例分析二参考答案:1.夏某向公安机关的报告以及提交给公安机关的书面材料。张明是匿名寄的材料,不属于证人证言。2.属于视听资。3.是物证;是传来证据。4.搜出的淫秽录像带,所拍的照片。5.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二、本周学完“刑事追诉程序”中“侦查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一部分内容。 请同学们互相转告,谢谢!
发布于:2020-05-13 06:54:01 向玲莉
本周学习任务
1.练习五解析。本次练习错误最多的是第7、9、10、12、14、15题。 第7题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参见我发在微信群里的图片。 第9题是书证的界定,书证是指能够以物质载体,所记载的内容或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案等资料。 第10题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参见我发在微信群里的图片。 第12题是刑事证据的运用,BC不具备相关性。参见我发在微信群里的图片。 第14题收集证据的程序。第六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15题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参见我发在微信群里的图片。 2.本周的的学习内容是案例分析。同学们看完案例后以笔记的形式在网上提交答案。 案例:张明是某校高三学生,18岁。某日他到某家录像厅看录像,发现这里竟然组织播放内容极其下流的淫秽录像,于是张明将此事告诉了他的老师夏某。夏某就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此事。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立案侦查此案。此后,张明又匿名向公安机关寄去了书面证明材料,陈述了自己的所见所闻。夏某也向公安机关写了一份书面材料,将张明告诉给自己的情况提供给了公安局。公安局将录像厅的老板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该老板许某承认了自己以营利为目的而播放淫秽录像的事实。公安机关也从许某的录像厅里搜出多盘淫秽录像带。公安机关将许某的录像设备及录像带全部拍成照片以便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本案的证据中,属于证人证言这类证据的有那些? 2.本案中,公安机关从许某的录像厅里搜出的淫秽录像带属于哪类法定证据? 3.本案中,公安机关将许某的录像设备及录像带拍成了照片,这些照片是物证还是书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4.在本案的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有那些? 5.在本案中,夏某根据张明的汇报而提交给公安机关的书面材料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发布于:2020-05-06 08:16:50 向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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