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4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六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
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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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D。
解析:
(1)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新罪或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则分别按照“先减后加”、“先加后减”的计算方法进行数罪并罚;
(2)如果是无期徒刑假释,且在假释考验期内出现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的,如果新罪或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论有期徒刑多少年,直接按照无期徒刑收监执行。法律条款如下:
附1:《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该规定,(1)原判刑期是无期徒刑的,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2)具体本题,原判决是无期徒刑,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即以原判刑期“无期徒刑”与新罪故意伤害罪(重伤)之刑“9年有期徒刑”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3)无期徒刑与9年合并,适用吸收原则,不再考虑什么“先减后加”、“先加后减”的计算方法。因为这些方法,仅仅适用于有期徒刑之间的数罪并罚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