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依旧属于重点、难点章节。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对象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即“当为、有能力为而不为”。
ד无行为则无犯罪”,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行为。 而危害结果,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但不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
(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通常介入因素异常,常会导致原先因果关系的中断,介入因素成为因。
×请同学们认真完成本章课程的学习:
1.认真学习资源库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相关课后练习题——较难的题目后面都附有相干答案解析,请认真阅读。
3.请同学们在3月13日之前将本章思考题以”学习笔记“的形式提交——全部写在一篇学习笔记中即可。
本章思考题:
(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3)不作为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4)如何理解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请举例说明【可援引课后练习里的例题】
谢谢大家,祝生活愉快!
PS.如果通过做题检测,实在难以理解本章内容的也不必过于担忧,一切待疫情过后,课堂上再来解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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