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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社会法律工作系 \ (北京)法律文秘\ 刑法原理与实务 --总则与分则(20200213) 

刑法原理与实务 --总则与分则(20200213)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文秘 |    课程属性专业核心课 |    学习人数172
任务101个      作业59个      笔记1169条      浏览次数23601
课程时长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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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课程主要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和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学习者应该初步具备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课程评论

   
共0条评论
犯罪主观方面【1.学习任务】
“犯罪主观方面”是我们学习的犯罪构成的最后一个章节,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犯罪。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1.具体要件:故意+过失;2.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二.在学习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要弄清楚: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点; 
3.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相似之处和最根本的区别; 
4.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定罪量刑的意义; 
5.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三.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相关课后练习题——较难的题目后面都附有相干答案解析,请认真阅读。 
3.请于3月29日20:00之前提“必做”案例分析题,必做案例分析题答案请写在学习笔记中。 
4.关于“选做”案例分析题,请以“发布讨论”的方式于3月29日20:00之前提交。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 (。・ω・。)ノ♡(。・ω・。)ノ♡
发布于:2020-03-22 21:26:04 刘 薇
犯罪主体【3:选做案例分析题。请于3月22日20:00之前以“发布讨论”方式提交。
被告人李典,男,30岁,无业。2008年夏,被告人李典与被害人续某合作发行武侠小说《失魂引》一书。该书发行后,续某按照约定将印刷发行费转到某印刷厂。印刷厂将其中的5万元转到李典及其女友经营的长安新兴书社,李典家人将钱取出。 但李典对此次与续某合作获利分配十分不满,并对续某怀恨在心。 2012年4月中旬的一个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典拿着尖刀来到续某家欲对续某实施报复,因续某不在家才作罢。 同年4月28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李典再次携带尖刀窜入续某家,向午睡刚起的续某腹部、颈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 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 因腹主动脉被扎断致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李典先后于2009年至2011年在河北省精神病防治院、解放军256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2012年5月20日,经过天泽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李典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李典实施犯罪行为时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有部分责任能力。 
问:李典构成何种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如何处罚?
发布于:2020-03-16 01:24:01 刘 薇
犯罪主体【2:必做案例分析题。请于3月22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
甲某,女,2005年5月8日出生,某中学学生。2019年6月20日下午甲由学校放学回家,其同学乙骑自行车从后驶来。甲想和乙开个玩笑,就趁乙骑到自己身边时,将一根绳子扔进乙自行车的后轮,结果由于车轮被缠绕,乙的自行车倒地,乙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头部撞地,当即昏迷。甲立即赶往就近的医院求救,但因乙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脑颅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甲某应如何处理?
发布于:2020-03-16 01:20:53 刘 薇
犯罪主体【1:学习任务】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四要件之一,犯罪主体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其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一.犯罪主体的分类;
 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生理醉酒。 
《刑法》第17、18、19条的内容应倒背如流。 
×请同学们认真完成本章课程的学习:
 1.认真学习资源库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相关课后练习题——较难的题目后面都附有相干答案解析,请认真阅读。
 3.后续将布置一道“必做”案例分析题,请写在学习笔记中,并于3月22日20:00之前提交。
 4.布置的“选做”案例分析题,请以“发布讨论”的方式于3月22日20:00之前提交。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 (。・ω・。)ノ♡(。・ω・。)ノ♡
发布于:2020-03-16 01:14:49 刘 薇
“犯罪客观方面”案例分析题【选做】
本案例分析题属于选做题型,有答题能力者请在3月13日之前以“发布讨论”的方式提交——具体操作:1.进入“我的课程”;2.点击《刑法》的“继续学习”;3.进入后在页面上方找到“讨论区”点击开;4.方框内答题,然后点击“发布”。
案例分析: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之间曾有矛盾。赵某某听说马某某要把自己砍掉,决定先下手为强。2013年8月14日晚7时许,赵某某在汉川城区得知马某某在紫云街出现后,邀约被告人李某及其余5人(均另案处理)前往帮忙,并在租住处拿一尺多长的砍刀7把,一行人乘“面的”到紫云街。在车上赵某某发给每人砍刀一把。车行至紫云街看到马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下车持刀向马某某逼近,距离马某某四五米时被马某某发现。 马某某见势不妙立即朝街西头向涵闸河堤奔跑,被告人赵某某持刀带头追赶,被告人李某及同伙跟随追赶。 当赵某某一行人追赶四十余米后,马某某从河堤上跳到堤下的水泥台阶上,摔倒在地后又爬起来扑到河里,并往河心方向游。赵某某等人看马某某游了几下, 因怕警察来,就一起跑到附近棉花田里躲藏,后逃离现场。数日后,马某某的尸体在涵闸河内被发现。 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系溺水死亡。
请问:
(1)赵某某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赵某某等人构成何罪?
发布于:2020-03-08 23:58:52 刘 薇
”犯罪客观方面“学习要求
本章依旧属于重点、难点章节。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对象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即“当为、有能力为而不为”。 
ד无行为则无犯罪”,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行为。 而危害结果,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但不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 
(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通常介入因素异常,常会导致原先因果关系的中断,介入因素成为因。
 ×请同学们认真完成本章课程的学习: 
1.认真学习资源库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相关课后练习题——较难的题目后面都附有相干答案解析,请认真阅读。 
3.请同学们在3月13日之前将本章思考题以”学习笔记“的形式提交——全部写在一篇学习笔记中即可。 
本章思考题: (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3)不作为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4)如何理解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请举例说明【可援引课后练习里的例题】
谢谢大家,祝生活愉快! 
PS.如果通过做题检测,实在难以理解本章内容的也不必过于担忧,一切待疫情过后,课堂上再来解决它! (。・ω・。)ノ♡(。・ω・。)ノ♡
发布于:2020-03-08 21:48:54 刘 薇
共0条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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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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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lwm.bcp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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