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课程主要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和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学习者应该初步具备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 刑事责任的概念:是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承担法律谴责和刑事惩罚的义务。
★★★ 刑事责任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法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这可以说是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它表现了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使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在严重程度上互相区别开来。
【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来承担: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任只有犯罪者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者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承担,既不能株连非犯罪者的他人,也不能由非犯罪者的他人代为承担,这表现了刑事责任的专属性,这一点也使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区别。
【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是犯罪者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刑事责任的强制性。
★★★ 刑事责任相关的时间:
1.应负刑事责任的时间——是指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成立之日到追诉时效期满这段时间。
2.可能负刑事责任的时间——是指从司法机关开始追究犯罪到确定的判决生效的时间。
3.确定负刑事责任的时间——是指从确定的有效判决生效到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的时间。
★★★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定罪处刑——刑罚是刑事责任最重要的实现方式,也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性质不同的要点所在。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后同时被处以某种刑罚,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2.定罪免刑——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宣告免除刑罚。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又一种方式。以这种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理由。
3.特殊处理方式——《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基于国际法中的外交惯例,出于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对等原则而确立的。对于这类人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采用特殊的方式追究。
★★★ 刑事责任的终结与刑事责任的消灭
★1.刑事责任的终结——是指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再被追究,包括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和实际没有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
【1】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其刑事责任的终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的人,刑事责任在判决宣告后即终结。
②.宣告有罪同时判处刑罚的人,刑事责任因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而终结;其中被判处缓刑,缓刑没有被撤销的,缓刑考验期满刑事责任即终结;犯罪分子被依法假释的,假释的考验期满,刑事责任即终结。
③.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④.犯罪后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被我国司法机关驱逐出境后,其所负的刑事责任随之终结。
【2】实际没有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主要包括:
①.属于公诉范围的犯罪案件,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时效期满以后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②.属于自诉范围的犯罪案件,自诉人在追诉时效内没有起诉或者起诉后撤回起诉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③.行为人在追诉时效前死亡或者失去刑事责任能力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2.刑事责任的消灭——是指不仅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再被追究,而且不认为行为人犯过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消灭的法定理由只有一种,即军人戴罪立功。《刑法》第449条【战时缓刑】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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