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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社会法律工作系 \ (北京)法律文秘\ 刑法原理与实务 --总则与分则(20200213) 

刑法原理与实务 --总则与分则(20200213)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文秘 |    课程属性专业核心课 |    学习人数172
任务101个      作业59个      笔记1169条      浏览次数23601
课程时长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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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课程主要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和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学习者应该初步具备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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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概述【2.补充专题: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的概念:是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承担法律谴责和刑事惩罚的义务。


★★★ 刑事责任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法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这可以说是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它表现了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使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在严重程度上互相区别开来。
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来承担: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任只有犯罪者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者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承担,既不能株连非犯罪者的他人,也不能由非犯罪者的他人代为承担,这表现了刑事责任的专属性,这一点也使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区别。
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是犯罪者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刑事责任的强制性。


★★★ 刑事责任相关的时间:
 1.
应负刑事责任的时间——
是指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成立之日到追诉时效期满这段时间。
 2.可能负刑事责任的时间——是指从司法机关开始追究犯罪到确定的判决生效的时间。
 3.确定负刑事责任的时间——是指从确定的有效判决生效到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的时间。


★★★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
定罪处刑——
刑罚是刑事责任最重要的实现方式,也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性质不同的要点所在。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后同时被处以某种刑罚,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2.定罪免刑——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宣告免除刑罚。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又一种方式。以这种方式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理由。
 3.特殊处理方式——《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基于国际法中的外交惯例,出于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对等原则而确立的。对于这类人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采用特殊的方式追究。


★★★ 刑事责任的终结与刑事责任的消灭
1.刑事责任的终结——
是指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再被追究,包括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和实际没有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
  1】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其刑事责任的终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的人,刑事责任在判决宣告后即终结。
  ②.宣告有罪同时判处刑罚的人,刑事责任因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而终结;其中被判处缓刑,缓刑没有被撤销的,缓刑考验期满刑事责任即终结;犯罪分子被依法假释的,假释的考验期满,刑事责任即终结。
  ③.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④.犯罪后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被我国司法机关驱逐出境后,其所负的刑事责任随之终结。

  2】实际没有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主要包括:
  ①.属于公诉范围的犯罪案件,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时效期满以后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②.属于自诉范围的犯罪案件,自诉人在追诉时效内没有起诉或者起诉后撤回起诉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③.行为人在追诉时效前死亡或者失去刑事责任能力的,刑事责任即告终结。
2.刑事责任的消灭——是指不仅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再被追究,而且不认为行为人犯过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消灭的法定理由只有一种,即军人戴罪立功。《刑法》第449条【战时缓刑】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 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
 1.
首先,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位一体,互相依存
  ①.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上看,犯罪与刑事责任同时产生,同时成立,没有孰先孰后之分,一个行为成立犯罪之时,也是刑事责任确定之日。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是并存共生的关系,而非因果关系。
  ②.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上看,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原因,二者之间表现为一种因果关系。
  ③.从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看,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或者说主要的实现方式,刑事责任是刑罚适用的内在根据。之所以让犯罪人服刑罚,不仅因为他实施了犯罪,而且因为他应当且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虽然不能说有刑事责任必然会有刑罚,但有刑罚必须有刑事责任,这是确定不移的。
 2.其次,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又是互相独立的——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是主观之于客观的活动。刑事责任的独立性表现在它以刑法规范设定的义务为根据。行为人不是因为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犯罪和刑事责任都来自刑事义务。刑罚的独立性表现在刑罚是国家制定的处理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方法或措施,国家在惩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具有高度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所以说,在刑法学中,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同一层次的三个独立范畴,它们各有自己的价值和理性体系,三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罪、责、刑体系。
发布于:2020-04-26 21:41:00 刘 薇
罪数【2.案例分析题】
(〜 ̄▽ ̄)〜 请于4月26日【周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
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先盗窃军用手枪一支,子弹十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一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发布于:2020-04-19 21:12:31 刘 薇
罪数【1.学习任务】
(〜 ̄▽ ̄)〜 
  ★★ 罪数论是刑法中较为复杂、难度较大的一个知识点。考虑到大家的接收程度,自学阶段只需掌握基本知识即可,比较难的内容回头在课堂上教学。
  ★★ 罪数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如何定罪,存在疑问、不是那么标准的一罪应如何处理。例如,甲偷正在使用中的电线,仅有一个行为,但可能同时触犯了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存在疑问,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定性。又如,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后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两个行为,一个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另一个触犯了招摇撞骗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要以一罪论处。
   ★★ 区分罪数的标准[领会]
  1.在我国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用的是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2.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原则上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同时也要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参照合理的司法实践经验。具体地说,在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为基础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行为仅侵犯了一个法益,定一罪。财产犯罪如果针对普通财物,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成立新罪。例如,盗窃普通财物之后,又故意毁坏财物的,仅定盗窃罪一罪。但如果是针对特殊物品如枪支、文物等实施财产犯罪,事后又处分这些特殊物品的,则应数罪并罚,因为这些物品不仅仅是代表财产权利,还代表了社会利益、公共安全,从这一意义上讲,后续处分这些特殊物品的,侵犯了新的法益,应数罪并罚。例如,盗窃枪支后又非法买卖枪支的,应以盗窃枪支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事后不可罚行为”只包含出售普通“财物”, 不包括出售毒品、淫秽物品、珍贵文物,因为实施这些行为,又造成了新的法益侵害。
   【2】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
   【3】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
   【4】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
   【5】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是否包括了数行为?
     以上五点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3. 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与科刑的一罪
   【1】实质的一罪——也被称为单纯一罪,即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的现象。
   【2】法定的一罪——立法上的一罪,一般是指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但是,通过适用一个法条就可以对数个事实进行全面的评价的情形。 
   【3】科刑的一罪——亦称处断的一罪(裁判的一罪),司法上的一罪,是指存在数个单纯一罪或者数个法定一罪,原本应评价为数罪,但仅按其中最重刑处断即可的情形。
  4.部分特殊情形的罪数问题——开学后课堂上予以介绍。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相关课后练习题;
  3.请于4月26日20:00之前提交以“学习笔记”形式呈现的案例分析题练习答案。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ω・。)ノ♡(。・ω・。)ノ♡
发布于:2020-04-19 20:45:21 刘 薇
共同犯罪【2.案例分析题】
(〜 ̄▽ ̄)〜  请于4月19日【周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
 ★★ 案例:2018年7月某日,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两千余元), 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 张某。王某向东逃离两百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的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一百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发布于:2020-04-12 21:38:57 刘 薇
共同犯罪【1.学习任务】
(〜 ̄▽ ̄)〜 
 ★★ 共同犯罪是刑法总则部分最为复杂、考试难度最大的一部分,共犯理论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1.我国传统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理论更多地强调共同犯罪是犯罪的共同,即各共犯人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的。目前我们资源库中的关于共同犯罪的内容就是采用传统刑法学的理念。如果甲(19岁)与乙(13岁)共同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乙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但因为其不具备责任要件,不成立犯罪,故甲、乙二人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现今的刑法理论的观点更多的认为——共同犯罪是一种客观行为的共同,或者说是客观不法层面的共犯,与责任无涉。即“违法(客观不法行为)是连带(共同)的,责任是个别的”。例如,甲(19岁)与乙(13岁)共同实施杀人行为,两人都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就应成立共犯,至于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那属于责任层面的问题,与共犯无关。共犯理论的这种转变,应当说是有积极意义的。——对此,开学后的课堂上,我将会重点给同学们详讲此处内容。同学们在自学阶段,以资源库的内容为主,掌握传统理论即可。
 ★★ 一、本章的理论结构(知识要点): 
1.共同犯罪的概念 
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的犯罪行为;③.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的认定→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4.共同犯罪的类型:①.任意的与必要的;②.事前通谋的与事前无通谋的;③.简单的与复杂的;④.一般的与特殊的。 
5.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①.主犯及其刑事责任;②.从犯及其刑事责任;③.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④.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6.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此问题可等到课堂上听讲解】: 
①.共同犯罪与身份; 
②.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③.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即,部分人的行为使犯罪行为达到既遂,全体共犯人均构成犯罪既遂。部分共犯人欲中止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同案犯实施的共同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此种情况下,其他共犯人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
 ★★ 二、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相关课后练习题——较难的题目后面都附有相关答案解析,请认真阅读。 
 3.请于4月19日20:00之前提交以“学习笔记”形式呈现的案例分析题练习答案。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 (。・ω・。)ノ♡(。・ω・。)ノ♡
发布于:2020-04-12 21:32:14 刘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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