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课程主要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和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学习者应该初步具备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 年。【特殊预防性措施】
关于这个条款,要注意下列几点:
1.适用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因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均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例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禁止从事金融职业。再如,甲系某小学教师,长期对班上的女生进行猥亵,后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行为人在刑罚执完毕之后,5年内禁止从事教师职业。】
2. 适用根据——法院在作出职业禁止的决定,既要考虑已经犯下的罪行,还要考虑再犯的可能性。换言之,要同时兼顾报应和预防的需要。
3. 适用期限——职业禁止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3年至5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按照《证券法》
规定,对于某些证券犯罪,可以规定“终身”从业禁止。
4. 执行机关和后果——职业禁止的决定由人民法院作出,如果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禁止令的性质——是一种“刑罚执行监管措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禁止令。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可以在判处管制的同时,宣告禁止令。法院在适用禁止令时,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
“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2. 禁止令的内容——禁止令包括3项内容: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判处禁止令时,可以禁止犯罪分子从事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
3. 禁止令的期限。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4. 禁止令的对象、执行期限——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缓刑犯,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5. 禁止令之时间效力。
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加禁止令。
★★
也就是说,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可以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宣判的同时决定禁止令。
6. 对未成年人相关的禁止令。
①.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
②.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人网吧等特定场所。
③.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7. 违反禁止令的后果。
①.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
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8. 禁止令的执行机关——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一)死刑的适用制度
1.死刑立即执行。
2. 死刑缓刑执行。
★★ 注意:无论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刑两年执行,都是死刑的适用方式,均属于死刑这一刑种。
(二)死刑的适用条件-一《刑法》第48条
1.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死缓,因为死缓也是死刑的适用方式之一。】
2.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三) 不得适用死刑的犯罪人-一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未满18周岁更不能适用死刑)。
2.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犯罪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可能适用死刑)。
(1)“审判的时候”扩大解释为“羁押期间”:侦查阶段、提起公诉期间、审判结束后,执行前发现了怀孕的,也不适用死刑。
(2)“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为“流产的妇女”。当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题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若因“另一事实”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则不能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对待,基于另一事实,可能适用死刑。
3. 老年人犯罪限制适用死刑。《修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死缓制度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死缓二年的考验期内,因为规定二年的考验期就是为了观察犯罪人在这二年内有无悔改表现,如果将先前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就失去了考验的意义。
★★死刑缓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刑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1.死缓的法律后果。
(1)执行死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被发现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二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2)重新计算死缓考验期——考验期内,实施了一般的“故意犯罪”,非属情节恶劣,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
(3)减为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继续减刑,但总服刑期不得少于15+2=17年】
(4)减为有期徒刑25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之后,如果再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继续减刑,★
但经过若干次减刑后,最低不得少于15+2=17年。
2.《刑法修正案(八)》增设规定:死缓犯的限制减刑。
《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限制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最终多次减刑后也不能少于20年。】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死缓犯的终身监禁。亦可适用于其生效之前 (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犯罪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所规定的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注意:刑法规定死缓犯的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的目的在于,尽量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扩张死缓犯的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的适用,这是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所以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 ̄▽ ̄)〜 请于5月17日【周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
甲长期好逸恶劳,并染有赌博的恶习。2016年,甲因赌博欠下乙赌债10万元。2017年,甲因生活所迫,向丙借款50000元。2018年,甲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财产以后,甲又向丁借款20000元。鉴于甲已无财产偿还债务,乙、丙和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甲欠他们的债。
(一)刑罚的体系:
1.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驱逐出境。
(二) 非刑罚处理方法:
①.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②.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个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即,从业禁止)。
★★因此,非刑罚处理方法有:赔偿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
1. 在刑法第3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7条之一【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将刑法第50条第一款【死缓变更】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中的相关素材;
2.按时完成2次客观题作业、1次案例分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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