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掌上立案宝

平台微信端
(北京政法)社会法律工作系 \ (北京)法律文秘\ 刑法原理与实务 --总则与分则(20200213) 

刑法原理与实务 --总则与分则(20200213)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文秘 |    课程属性专业核心课 |    学习人数172
任务101个      作业59个      笔记1169条      浏览次数23601
课程时长 54

小时

匿名浏览 查看课程

简介

本课程主要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和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学习者应该初步具备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课程评论

   
共0条评论
刑罚的消灭【学习任务】(5月31日)

★★★本周课程的内容——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的事由主要包括:

1. 超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事由。

【★ 刑罚消灭是对刑罚权的一种限制,它表明刑罚权不是无限的,而是具有一定限制的。法律后果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适用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刑罚消灭制度”应注意的知识点:
(一)时效

1.时效的分类

2.追诉时效的期限

3.追诉时效的计算——①.一般追诉时效的计算;②.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计算;③.追诉时效的延长;④.追诉时效的中断。

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一部分人超过了追诉时效,另一部分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就只能对后者进行追诉。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重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经过15年后,只能追诉甲,而不能追诉乙。】

 

(二)赦免

1.大赦

2.特赦

3.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三.刑罚消灭制度”的重点法条: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中的相关素材:“刑罚执行中的制度”;

2.按时完成客观题作业,1次案例分析题。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ω・。)(。・ω・。)

 

发布于:2020-05-31 23:29:39 刘 薇
刑罚的执行【3.案例分析题】(5月24日)

() 请于531日【周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

2014411日,犯罪人盛某伙同本村居民陈某窜至某火车站,持刀抢劫了在该车站候车的旅客文某随身携带的财物,并造成文某重伤。案发后,经人民法院审判,盛某和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7年。在押送监狱途中,盛某满不在乎地说:“没什么了不起,过不了几年,就可以假释出来。”

问:盛某和陈某可以适用假释吗?说明理由。

发布于:2020-05-25 00:51:12 刘 薇
刑罚的执行【学习任务2.假释】(5月24日)

★★★本周课程的内容——刑罚的执行:是指判决后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结合犯罪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减刑、假释”,从而更好地发挥刑罚改造罪犯的机能,促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假释”应注意的知识点:
(一)假释的概念——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原判死缓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但如果原判死缓的犯罪分子,除非刑法特别规定了不得减刑、假释外,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

 

2.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适用假释应考虑其对所在社区的影响。

 

3. 执行刑期的限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注意下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
1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期限的限制,但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2
特定人群适用假释应从宽掌握。【只需一般了解,特定人群主要是指:①. 过失犯、中止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②. 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③.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④.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⑤. 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⑥. 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注意: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三)不得适用假释的情形:

1. 累犯。
2.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注意: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
是指上述列举的犯罪中的“一罪或数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这里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是指以犯罪组织形式实施的暴力犯罪,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暴力犯罪等;所谓“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本条所列举的几种犯罪,而且还包括其他使用暴力手段,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为侵害对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 即使减刑后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3.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4.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即不得假释。

 

(四)假释的考验期和法律后果:
1.假释考验期:
1)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2)无期徒刑:10年。

【★注意:①.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没有被减刑,执行13年后被假释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②. 如果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假释的,其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多于十年的,其考验期限为十年;③.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被假释的,如果其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少于十年的,其考验期限为剩余刑期。☆☆司法实践中,第一、二种情况很少见,因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执行13年后,没有被减刑或者减刑后剩余刑期还超过10年以上的,基本上不可能。】

 

2.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84条。此外,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撤销假释——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没有执行的刑罚:
.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并罚,即先减后并。
【★ 注意,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也应该撤销假释。

★ 新罪和漏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犯罪分子在假释前隐瞒了其他犯罪,表明其悔罪表现并不完全真实可靠,不符合适用假释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 注意: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

★ 新罪和漏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4. 假释期间认定遵守规定的效果——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事后再犯罪的,可能成立累犯。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中的相关素材:“刑罚执行中的制度”;

2.按时完成2次客观题作业,1次案例分析题。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ω・。)(。・ω・。)

 

发布于:2020-05-24 23:38:52 刘 薇
刑罚的执行【学习任务1.减刑】(5月24日)

★★★本周课程的内容——刑罚的执行:是指判决后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结合犯罪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减刑、假释”,从而更好地发挥刑罚改造罪犯的机能,促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一.减刑”应注意的知识点:
(一)减刑的概念——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

★ 减刑是一种行刑制度,与前述的“减轻处罚”中的量刑制度不同。 】

 

(二)减刑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是对自由刑的减刑。
【★减刑不等于减去刑罚,减刑是一种改造制度。下列情形“
不属于”《刑法》第78条所规定的减刑:①. 死缓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②. 附加刑的减刑;③.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④.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三)减刑的条件:

1.“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 但是,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即不得减刑、假释。】
2.
“应当”减刑的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
【★注意:在量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行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本部分的内容是行刑过程中的减刑。

★注意:减刑无禁止性的规定。与缓刑、假释不同,减刑适用的对象条件原则上没有禁止性、排除性的规定,即不论是否属于累犯,不论是长期徒刑犯还是短期徒刑犯,不论是一般普通犯罪还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罪犯,都可能依法获得减刑(例外——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但缓刑、假释是将罪犯放归社会,所以,应该更慎重一些,附有一定的条件,例如,累犯不能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四)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1.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的次数没有限制,但限度(即最低执行期限)有限制。】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十三年。【★ 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 一般的死缓(非限制减刑的死缓):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不含死缓二年考验期;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 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不含死缓二年的考验期),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缓二年的考验期)。

 

2.幅度——是指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此部分的内容一般了解即可)

 

3.注意关于减刑、假释的几个对比:
. 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即不得假释,原则上也不得适用减刑(除非有立功表现)。
【★可以这样理解:减刑是罪犯的基本权利,只要改造好就可以减刑,相当于“吃稀饭”的权利;而假释则是优等的权利,是将罪犯放出去,相当于“吃红烧肉”的权利。无论是严重错误(不退赃),还是一般错误(不履行财产性判项),都不能享受假释(即吃红烧肉)这一优等的权利。犯一般错误,基本权利减刑只是受到一定限制,即减刑的幅度应有所限制;犯严重错误,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权利被剥夺一半,因为减刑的理由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五)减刑的程序【★ 与“假释”相同】

1.一般减刑的总体性规定:先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2.死缓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1个月内裁定。

3.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中的相关素材:“刑罚执行中的制度”;

2.按时完成2次客观题作业;1次案例分析题作业。

发布于:2020-05-24 23:36:25 刘 薇
刑罚——刑罚的裁量【学习任务】(5月17日)

★★本周课程的内容——刑罚的裁量:主要是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来综合适用刑罚,例如自首、立功、累犯制度等。主要是解决具体的量刑问题,本周学习的主要内容也是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可以分为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

(一)刑罚裁量的内容:
1.确认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
2.确认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
确认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方式和制度

(二)刑罚裁量的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

(三)量刑情节:
1.法定量刑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重处罚。
2.
酌定量刑情节——犯罪的手段、环境、对象、结果、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等。

(四)刑罚裁量制度:
1.
累犯——概念、类型、法律后果(①.应当从重处罚;②.不能适用缓刑、假释;③.如累犯被判处死缓,法院“可以”对其限制减刑。)

2.自首——类型、与坦白的区别、法律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动投案”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其强调的是投案的主动性和时限性,即行为人在有自由选择的情形下,主动将人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我想坐牢”。
  ★下列情形不认为是自动投案:①.自动投案以后有逃跑的——被动归案后逃跑,然后又回司法机关投案的,不成立自首(理由:没有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主动归案后逃跑,又回到司法机关投案的,成立自首(理由: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②.匿名投案,但拒不归案;③.署名投案,拒不到案;④.被通缉、追捕,无路可逃的。
 
★“如实供述”中难点问题—— 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是自首;但是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是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但是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信息,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③. 共同犯罪中,除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实施数罪的,仅供述部分罪行的,只能对部分罪行认定为自首;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首不是对辩解权的剥夺。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3.立功——种类、法律后果(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立功行为的特征——①.亲为性:只能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②.有效性: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③.合法性: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必须合法,不能是通过非法方式、职务行为获得。
   
★“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罪,而“立功”的法律效果可以及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

4.数罪并罚——概念、原则、方法
【 ★无论是“先并后减”还是“先减后并”,减掉的都是已经实际执行的刑罚。
   
★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既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又在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先算旧账,再算新帐,即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5.缓刑——概念、适用条件、考察内容及考验期限、缓刑的法律后果、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 ★缓刑考验期内无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均不属于“先减后并”,其理由在于缓刑中的原判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其中:
.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NO.69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使新罪本身符合缓刑的条件,也不得再宣告缓刑,因为再犯新罪的情形下,行为人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大,故新罪也不得宣告缓刑。
.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NO.69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并罚后,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再次宣告缓刑,因为隐瞒漏罪是人的本能,并非不思悔改。】


 ★★《刑法修正案九》在“数罪并罚”中的修改:
   在刑法第6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原第2款作为第3款。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中的相关素材:“刑罚确定中的制度”;

2.按时完成3次客观题作业。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ω・。)(。・ω・。)

 

发布于:2020-05-18 01:03:42 刘 薇
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应用——刑法的种类【3.补充专题:(4)社区矫正】(5月10日)

1.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2.立法背景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规定实行社区矫正,改变了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者监督、考察的规定。这次的调整,实际上是我们在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这个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的方法,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人社会。对这项改革措施,有关方面是非常慎重的。实际上社区矫正已经试点了多年,从最早少数省、市,到多数省、市,再到现在在全国推开试行。

3. 适用对象。
1)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
2)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
3)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
4) 单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自愿(不是必须)选择接受社区矫正。

4.执行机关——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发布于:2020-05-10 22:22:25 刘 薇
共0条笔记
课程负责人
刘 薇
教学团队
课程暂无负责团队
学校网址

http://flwm.bcpl.cn/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