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课程主要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和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学习者应该初步具备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四.注意规定和拟制规定
1.注意规定——是指提醒司法实践部门注意,以免他们忽略,它并没有改变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这些规定的情况下,也可得出同样的结论的提示性规定。例如,《刑法》第285条第1款、第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287条是典型的注意规定,它并没有改变法律的规定,在没有这种规定时,第287条所规定的相关内容也不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拟制规定——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导致原来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从逻辑上而言,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立法者明知T2与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仍对T2赋予T1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使法律适用者,将T2视为T1的一个事例,对T2适用T1的法律规定。最典型的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法律拟制规定的具体理解,将在下学期学习分则具体罪名中予以详细讲解。】
★★三.罪名:
(一)具体罪名和类罪名
1.具体罪名——是由分则各条文所确立的犯罪罪名,
2.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比如刑法分则各章节就是类罪名。
★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不能混淆。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类罪名,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具体罪名,放火罪、爆炸罪与后者是并列关系,而非从属关系。
(二)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1.单一罪名——是指只包括一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的罪名。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选择罪名——是指包括多种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可拆分使用的罪名。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如果只是非法制造枪支,那么只能定非法制造枪支罪;如果还同时运输了爆炸物,就应该定非法制造、运输枪支、爆炸物罪。
★选择罪名的运用:对于选择罪名,无论犯罪对象同一,还是不同一,都不能够数罪并罚。在同一的情况下,数量不可累加,在不同一的情况下,数量可以累加。
[例1]甲制造毒品200克,后又将此毒品运输至他地,并贩卖给张三。《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选择性罪名,因此对此只能认定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数额为200克,不能累加。
[例2]甲制造毒品200克,又运输他人制造的毒品300克,同时又购买300克毒品贩卖给张三。甲的罪名仍为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不能将罪名分拆,然后数量累加,甲毒品犯罪数额为800克。
[例3]张三出售假人民币100万,运输假欧元10万,购买假美元50万。张三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但数额可以折合成人民币累加计算。
★选择罪名不能数罪并罚,这是因为数个行为侵犯的法益是相同的,类似的数行为侵犯相同法益不能数罪并罚的还有吸收犯。但必须注意的是,吸收犯只限于对同一的情况,在对象不同一时,是要数罪并罚的。
[例1]甲制造毒品200克,后又持有此毒品,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两者具有吸收关系,故只定制造毒品罪(数额为200克)。
[例2]甲制造毒品200克,又持有他人制造的毒品200克,则需以制造毒品
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数罪并罚。
★★二.刑法分则的结构——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内容构成。
(一)罪状
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的描述,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
1.根据“罪状反映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罪状与加重、减轻罪状。
(1)基本罪状——对具体犯罪成立条件的描述。
(2)加重、减轻罪状——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本罪状);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罪状】。
又如,《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基本罪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罪状】。
2.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分为以下5种。
(1)叙明罪状——这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比较详细地描述具体的犯罪构成。这种罪状完全符合罪刑法定明确性的要求,是刑法中最主要的罪状形式。
如:《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简单罪状——这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条文中,对于“故意杀人”、“盗窃”的具体特征,并没有详细说明。
(3)引证罪状——这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
例如,刑法中大量的过失犯罪中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的,……”。本条刑法没有规定,但需要引用刑法中的其他条文。如,《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该条第2款所规定的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就必须参考第119条第1款所规定的罪状。
(4)空白罪状——这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例如,《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确定具体犯罪构成时,就必须考虑狩猎法规的规定。《刑法》第345条第2款滥伐林木罪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适用刑法时还应参考《森林法》的规定。
(5)混合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或空白罪状的混合体。例如,非法狩猎罪就是空白罪状和叙明罪状的混合。
★对于罪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①.简单罪状、空白罪状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②.空白罪状参照的是其他法规,而引证罪状参照的是刑法本身的条文;
③.空白罪状有可能会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不能是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④.对于某些犯罪而言,罪状只是规定了部分的犯罪构成,确定全部的犯罪构成还需要结合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表明罪与罚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1. 法定刑的种类:
根据立法实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将法定刑分为三种形式: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刑法条文对犯罪规定单一、固定的刑种和刑度,司法机关没有自由选择裁量的余地。这种方式过于机械绝对,不便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轻重适当的刑罚。目前我国刑法中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有一个,《刑法》第12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其中,后半段的规定即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刑法条文对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处以刑罚,如何处罚完全由司法机关掌握。这种方式过于灵活,不利于法治统一,而且容易造成司法擅断。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刑法条文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确定了最高刑或最低刑,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适当的刑罚。这种方式既有确定性,又有灵活性,因此为现代各国刑法所普遍采用。这种法定刑在我国刑法中占
绝对多数。
2. 法定刑与宣告刑:
①.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②.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它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
③.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它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它着眼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应用,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本周课程的内容——刑法分则概述
★★一.刑法分则的体系:
1.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具体来说是以一定标准将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类罪),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同时对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从而形成分则体系。
2. 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区分具体犯罪属于分则体系中的哪一类犯罪——我国刑法分则按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①.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法益进行分类。
②.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
③.大体上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
3.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除附则外,我国刑法主要由总则和分则两编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罪刑作出具体规定。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在具体运用刑法分则时不能脱离刑法总则。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组成完整统一的刑法规范体系。
★★★本周课程的内容——刑法分则概述
★★一.刑法分则的体系【具体参见“刑法分则概述.学习内容-1”】
★★二.刑法分则的结构——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内容构成。【具体参见“刑法分则概述.学习内容-2”】
★★三.罪名【具体参见“刑法分则概述.学习内容-3”】
★★四.注意规定和拟制规定
★★ 本章的学习要求:
1.认真学习资源库中的相关素材:“刑法分则的体系及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2.按时完成客观题作业。
3.本学期即将结束,从本周开始进入期末复习阶段,复习的范围以以往布置的作业为主。6月19日以前将会在资源库进行线上考试【具体时间将会提前三至五天通知】,线上考试内容八成以上来自以往客观练习作业。请同学们认真对待。
★本学期刑法成绩构成百分比——客观题作业完成量30%+课堂笔记、讨论20%+素材浏览量20%+线上考试成绩30%
谢谢,祝大家生活愉快!(。・ω・。)ノ♡(。・ω・。)ノ♡
(〜 ̄▽ ̄)〜 请于6月7日【周日】20:00之前以“学习笔记”方式提交:
马某是某厂业务员,已婚,有一3岁女孩。马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在某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女服务员李某互有好感。马某谎称自己未婚,于2005年7月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与李某结婚。2011年9月后李某生一子。马某之妻知晓后,欲对马某重婚行为提起诉讼。
请问:马某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
http://flwm.bcpl.cn/
平台简介
联系我们
意见反馈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