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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经贸法律系 \ (北京)法律事务\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事务 |    课程属性专业基础课 |    学习人数268
任务1个      作业30个      笔记4092条      浏览次数65860
课程时长 36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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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也被称为《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课程,该课程是金融法律实务等法律事务类的素质与能力课程,是必修课、B类课,是金融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也是知识产权法务助理、律师助理、司法文秘等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属于课程体系中的专业素质与能力课程中的基础课程,是学好专业课程的法律专业基础课,是职业岗位技能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专业课程,是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能力培养构成的核心基础之底层,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本课程作为职业技能课,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地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设立、资本制度及其他相关公司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公司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奠定基础。

每个章节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基础知识点,二是案例分析。其中,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点”,是公司法的知识脉络及知识点,这一部分,主要是引领学生入门学习以及下面案例学习查询相关知识提供方便。第二部分“案例分析”,这是技能训练的主要部分,是对课程学习的提升,主要提升同学们对公司法学习的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要求大家阅读、思考、讨论。每个案例大致包括:导读、事实、当事人主张、法院认定事实、法院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等几个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组成。总之,课程资源应用,要求学生在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部分提升能力,该部分也可以作为案例分析训练时的资料库或者平时学习的辅助资料。不论是案例部分,还是知识点部分,要求点击全覆盖。

作业方面,要求学生及时完成作业。

本课程为考试课,按学校要求进行。

 

课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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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提示2:关于会议通知的问题。
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通知,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其中,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通知有严格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会议的通知不少于15条,定期会议的通知不少于20天。 
问题,如真少于法定的时间,该怎么处理? 
回答: 
一、依据公司法条文的回答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由股东申请法院撤销,提出撤销之诉。 
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定 
例如,某股份公司为了对议案A在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使之顺利通过。董事会便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对该议案进行说明,给每个股东解释做工作,结果小股东甲就是不同意。眼看做不通共工作,于是乎,提前的14天通知开会表决,并在股东大会上表决获得通过。此时,小股东甲以会议没有提前15天为由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决议。
法院该怎么判?如果严格按照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显然,应该撤销。但是即使撤销了又有何意义?可不可能在再次表决时形成不同过的结果?另外,本案中,即使晚了一天发会议通知,会不会影响小股东甲的之知情权?
显然不会。真实基于这个一个考虑,即使撤销也实现不了小股东甲的期望,且会降低公司工作效率,实质上小股东甲的知情权也没有受实质侵害(通知之前,他早已经知道会议的议题,),从维护商法的效率原则考虑,往往法院不会支持。即使,司法解释(参见附3)没有出来。  
附1: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附2: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附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于:2020-05-28 08:38:16 赵江
学习提示1:股东(大)会是本章的学习重点
为什么说股东(大)会是本章学习重点?这是因为,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而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充分保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而股东(大)会既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场所,又是公司权力机构的载体,涉及公司治理问题或者说涉及公司所有人与控制人之间权利配置问题。很明显是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结合点,所以,股东大会往往保护各方利益的场所,如保护股东利益,保护公司利益的场所,也是矛盾、利益冲突集中体现的场所,当然属于重点。是不是重点,可以看看公司法使用的笔墨的多少,也可以看看资源库中给大家展示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个专门涉及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解释。
发布于:2020-05-28 08:37:58 赵江
第十二周公告(四)本周学习主要内容
1、股东(大)会职权问题 
2、会议召开,从提议到决议形成的个主要环节是什么? 
3、会议效力的瑕疵表现为种类
发布于:2020-05-28 08:37:42 赵江
第十二周公告(三)本周讨论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程序、规则有何不同,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出现的不同规定?
发布于:2020-05-28 08:37:28 赵江
第十三周公告(二):本周学习任务书
一、学习目标 
1.学习掌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2.学习掌握股东(大)会概念及其职权。 
3.学习掌握股东(大)会的种类。 
4.学习掌握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 
5.学习掌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事表决规则。
6.学习掌握累积投票制及其意义。 
7.学习掌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8.学习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法律规定。 
二、学习过程 
1.复习上周学习的主要内容,学习资源库平台上第五章公司组织,第一节股东(大)会的内容。主要知识点包括:(1)、股东(大)会的概念及特点;(2)股东(大)会的种类;(3)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4)股东(大)会的议事表决规则;(5)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等。 
2.完成在线学习任务和作业,参加讨论和笔记,如有疑问可以回看课件、查看PPT、文档等并向老师提问。 
3.通过互联网主动收集、查阅有关公司组织的相关材料。 
三、作业 完成本次课作业。(详见线上作业内容) 
四、阅读其他参考资料 1.学习资源库平台其他相关精品课程资源。 2.相关杂志与网站。
发布于:2020-05-28 08:37:10 赵江
第十三周公告(一):关于第十二周作业成绩批改情况统计
鉴于单选题“红叶公司小股东”那道题答案有问题,批改采用了:选A的同学的成绩维持不变;选B、C选项的同学加10分(因为A、B、C都是错误选项),选D的同学加20分的办法,处理的。情况如下  
一、法官助理班1班,全部提交作业。 
1、满分的同学28人:杜馨、胡佳乐、赵倬、马泽涵、冯子萱、孙晓雨、孙艺、张之媛 、张智妍、张浩鑫 、杨晴、杨玉铭、杨珅、洪婷玉、王佳、王佳宁、王呈晔、王雪娇 、程蔚然、董焱、赵子豪、赵文熙、闫文皓、陈怡霏、张诺琳、杨绍盟、邵美琪、陈晓庆 
2、90分的同学3人:刘雪菁、管清沛、苏心悦 
3、不及格的1位。  
二、法官助理2班的,全部提交作业
1、满分的同学有26人:乔靖然、张旭辰、忠子琨、王宇航、田帅、邓若涵、郑艺涵、闫婷 、 何新然、刘子怡 、刘燕鑫、吴嘉玮、周伟、孙亚文、李帅、楚智源、武毅、王萍、王雲平、申彤、谢麒霞、贺小爽、赵佳怡、赵若曦 、刘子源、解天颖。 
2、90分的同学有4人:于世龙、吴如萍、张丽丽、李雨彤、孙汉伟 
3、不及格的有2名: 
 二、高级商务助理班 
1、满分的同学25人:何喜联、刘璐、吴子晗、彭杰、沈倩 、王晓彤、由文妍 、韩佳梦、 卢丽璇、周春欣、宋曾男、张玲宇、张翼飞、李子墨 、杜宇蕊、樊轩、武永波 、温爽、王志伟、秦晓宇、翟鹏龙、赵蕊 、赵雨薇、郭志阳、韩承培、 
2、90分的同学有2人:孔瑞波、田雨桐 
3、不及格的4名。 
4、没有提交作业的有:徐幻
发布于:2020-05-28 08:36:44 赵江
共0条笔记
课程负责人
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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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址

http://flwm.bcp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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