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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经贸法律系 \ (北京)法律事务\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事务 |    课程属性专业基础课 |    学习人数268
任务1个      作业30个      笔记4092条      浏览次数65860
课程时长 36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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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也被称为《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课程,该课程是金融法律实务等法律事务类的素质与能力课程,是必修课、B类课,是金融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也是知识产权法务助理、律师助理、司法文秘等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属于课程体系中的专业素质与能力课程中的基础课程,是学好专业课程的法律专业基础课,是职业岗位技能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专业课程,是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能力培养构成的核心基础之底层,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本课程作为职业技能课,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地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设立、资本制度及其他相关公司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公司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奠定基础。

每个章节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基础知识点,二是案例分析。其中,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点”,是公司法的知识脉络及知识点,这一部分,主要是引领学生入门学习以及下面案例学习查询相关知识提供方便。第二部分“案例分析”,这是技能训练的主要部分,是对课程学习的提升,主要提升同学们对公司法学习的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要求大家阅读、思考、讨论。每个案例大致包括:导读、事实、当事人主张、法院认定事实、法院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等几个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组成。总之,课程资源应用,要求学生在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部分提升能力,该部分也可以作为案例分析训练时的资料库或者平时学习的辅助资料。不论是案例部分,还是知识点部分,要求点击全覆盖。

作业方面,要求学生及时完成作业。

本课程为考试课,按学校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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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知产贯通班第十二周作业情况通报
一、本周作业完成情况:
 本周44名同学完成作业,有2名同学未完成,比上次有进步!鉴于上次已专门提醒,再有不按时完成作业的,会公布在公告栏中!本次未完成作业两人:69201601535王莞尔、69201601529赵伟杰。希望下次不再有未完成作业的情况! 
作业正确率在94%,错误率8%。有39人在90分以上,不及格的有1人。作业质量较上次也有提升! 
二、集体表扬90分以上的同学! 
鉴于90分以上的同学较多,100分的同学有36位,90分的同学有3人,不再一一表扬!
三、由于第4题目答案错误,特此更正以下同学的作业成绩 李泽涵90分改为100分、石牧烟70分改为80分、张昕伟60分改为70分、王宁50分改为60分、任佳信30分改为40分。
 四、希望同学们一定按时完成作业,提醒大家注意:第十三周作业时间截止到下周一晚上24点。过时不候! 有任何公司法学习方面的问题可随时联系老师。 祝大家学习进步!
发布于:2020-05-28 21:47:47 胡俊华
学习提示7:股东会会议召集与表决规则

某股份公司(甲公司),公开发行全部享有表决权2500股股份,成立。2018年2月1日持有公司2400股的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讨论表决两个议案:(1)公司收购某有限公司(乙公司)的资产议案;(2)公司增资1000万的方案。
董事会于同年2月15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要求全体股东于2016年4月1日前往公司所在地参加会议。会议事项为讨论和表决收购乙公司资产议案以及公司增资1000万出资议案案。
当天出席会议的股权数为2100万股。会议开始前有持有500万股的股东要求增加会议表决事项,即增加小王为公司董事人选。会议经出席会议股东讨论表决形成以下三项决议:
一、持有1250万股股东同意收购红星公司的资产,收购方案获得通过;
二、持有1250万股的股东同意增资方案,方案获得通过;
三、持有1300万股的股东同意增加张某为公司董事会董事。
根据公司法,结合本案事实,请指出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和表决是否有违法之处?如果有,请说明其违法所在以及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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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此类案例分析,需要同学们逐句阅读,同时根据自己的知识进行判断

参考法律条款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发布于:2020-05-28 09:49:08 赵江
学习提示6: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在公司法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总论规定的精神,认为股东会决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不成立的这一情形。结合司法实践,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中明确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股东会决议存在不成立的情形,并列举如下: 

附:第五条 【决议不成立之情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发布于:2020-05-28 09:48:02 赵江
学习提示5:下列哪些是股东会的职权?
A.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C.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D.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 修改公司章程 
F. 聘用公司经理

参考答案:ABCDE
解析:经理是公司非常重要的一个职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或者经营计划的落实都是经理的重要职责,但是他不与股东会发生直接的关系,他不直接对股东会负责,而是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尽管如此,经理的人选也是很多股东都会考虑的因素,希望通过董事会来影响经理的人选。
发布于:2020-05-28 09:38:47 赵江
学习提示4:股东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股东会在哪些公司可以不必设置?
A. 一人有限公司 
B. 国有独资公司 
C. 规模较小的公司 
D. 业务单一的公司

参考答案:AB
解析:公司是否设股东会不以公司规模较小为标准,而要看其股东是否在2人以上。如果股东在2人以上,哪怕注册资本是1元的公司也要设股东会。不设股东的例外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如个人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等。这也说明,国家立法对股东会机构设置的重视。间接说明其重要性
发布于:2020-05-28 09:24:17 赵江
学习提示3: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是否必须是决议作出时的股东?
不一定。根据民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应当有厉害关利,这是诉讼的前提。即使决议作出时的股东,甲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如果甲后来通过股权转让获得了股权,且发现之前的决议损害了其利益,甲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撤销的。其法律依据见司法解释(四)第2条。 附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 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附2: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发布于:2020-05-28 08:45:00 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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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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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lwm.bcp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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