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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经贸法律系 \ (北京)法律事务\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事务 |    课程属性专业基础课 |    学习人数268
任务1个      作业30个      笔记4092条      浏览次数65860
课程时长 36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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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也被称为《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课程,该课程是金融法律实务等法律事务类的素质与能力课程,是必修课、B类课,是金融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也是知识产权法务助理、律师助理、司法文秘等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属于课程体系中的专业素质与能力课程中的基础课程,是学好专业课程的法律专业基础课,是职业岗位技能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专业课程,是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能力培养构成的核心基础之底层,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本课程作为职业技能课,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地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设立、资本制度及其他相关公司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公司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奠定基础。

每个章节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基础知识点,二是案例分析。其中,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点”,是公司法的知识脉络及知识点,这一部分,主要是引领学生入门学习以及下面案例学习查询相关知识提供方便。第二部分“案例分析”,这是技能训练的主要部分,是对课程学习的提升,主要提升同学们对公司法学习的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要求大家阅读、思考、讨论。每个案例大致包括:导读、事实、当事人主张、法院认定事实、法院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等几个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组成。总之,课程资源应用,要求学生在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部分提升能力,该部分也可以作为案例分析训练时的资料库或者平时学习的辅助资料。不论是案例部分,还是知识点部分,要求点击全覆盖。

作业方面,要求学生及时完成作业。

本课程为考试课,按学校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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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法官助理2班 第五周公告(二)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课程第五周学习任务书
一、学习目标学习公司设立的相关基本知识,掌握公司设立流程,把握公司股东出资规则。二、学习过程(一)复习上周学习的主要内容,学习资源库平台上第三章公司基础知识,第二节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中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第三节公司设立流程。(二)主要知识点: 1.复习公司设立条件、设立方式。 2.学习掌握公司的设立原则(主义)。 3.掌握公司的设立流程。 4.掌握资本认缴制。 5.掌握公司的出资形式。 6.掌握公司的出资方式 7.掌握公司股东出资缴纳。三、作业完成本次课作业,详见线上作业内容。完成本次课的作业,如有疑问可以回看课件、文档等并向老师提问。四、阅读其他参考资料 1.学习资源库平台其他相关精品课程资源。 2.相关杂志与网站,如市场监管局的公司登记模块。 3.关于公司法的其他音像资料。
发布于:2020-04-02 10:02:28 赵江
致法官助理2班 第五周公告(一) 第四周作业完成情况通告

法官助理2班第四周作业成绩总结

 1、全班共提交作业:34份

 2、作业满分的同学有:乔靖然、何新然、刘子怡、刘燕鑫、吴嘉玮、周伟、孙亚文、忠子琨、楚智源、武毅、王萍、王雲平、田帅、解天颖、谢麒霞、贺小爽、赵佳怡、赵若曦、邓若涵、郑艺涵、闫婷等21人;

 3、作业满90分的同学有:申彤

 4、我们班这一次,满分的最多,在几个班里排第一。

 5、没有几个的,有几人。希望继续努力,消灭不及格现象。

 6、法官助理2班没有交作业的:李帅。希望下次注意

发布于:2020-04-02 09:59:18 赵江
第五周 签到情况公示
本周 有三名同学没有签到,分别是孙晓雨、沈明泽、 董焱 
发布于:2020-04-02 09:57:15 赵江
第五周公告(五) 本周作业已发布,请按时完成
本周作业已发布,请同学们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
发布于:2020-04-02 09:54:41 赵江
提示:上期讨论问题,参考答案

以下内容来自,郑艺涵、解天莹同学的答案持股的作用:

 1、绝对控制权67%(应该是2/3)以上,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权34%(应该是1/3),一票否决权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来自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规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来自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规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

 6、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公司法仅仅规定了解散公司的司法请求权)

 7、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来自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规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

 8、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应该是股份公司股东持股3%,有权提出临时议案。

 9、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持股1%以上的股份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代表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不受该股权比例限制)

发布于:2020-04-02 08:44:18 赵江
提示:为了老师发现问题,请同学们在讨论发言时,尽量用自己的话表述,便于老师发现问题

同学们,你们有什么问题拿不准的,想不明白,均可以通过私信或者讨论的方式提出来。

1、私信,一目了然

2、如果是讨论栏,请你第一句话,直接把问题提出来,便于发现

发布于:2020-04-02 08:34:59 赵江
共0条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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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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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lwm.bcp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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