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也被称为《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课程,该课程是金融法律实务等法律事务类的素质与能力课程,是必修课、B类课,是金融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也是知识产权法务助理、律师助理、司法文秘等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属于课程体系中的专业素质与能力课程中的基础课程,是学好专业课程的法律专业基础课,是职业岗位技能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专业课程,是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能力培养构成的核心基础之底层,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本课程作为职业技能课,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地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设立、资本制度及其他相关公司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公司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奠定基础。
每个章节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基础知识点,二是案例分析。其中,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点”,是公司法的知识脉络及知识点,这一部分,主要是引领学生入门学习以及下面案例学习查询相关知识提供方便。第二部分“案例分析”,这是技能训练的主要部分,是对课程学习的提升,主要提升同学们对公司法学习的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要求大家阅读、思考、讨论。每个案例大致包括:导读、事实、当事人主张、法院认定事实、法院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等几个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组成。总之,课程资源应用,要求学生在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部分提升能力,该部分也可以作为案例分析训练时的资料库或者平时学习的辅助资料。不论是案例部分,还是知识点部分,要求点击全覆盖。
作业方面,要求学生及时完成作业。
本课程为考试课,按学校要求进行。
秦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汽车发动机。2008年2月,因为王某在汽车领域有出色业务表现,被秦某聘任为公司副经理。2008年9月,秦某和王某以乙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发动机,共计500万元,卖给了外省的丙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认为秦某身为公司经理,负有不得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义务,秦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同时,认为秦某无权任命副经理。于是,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
(1)责成秦某取消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由甲公司购买该批发动机;(2)王某作为副经理的任命无效。
问:
1、秦某任命王某为副经理的决定是否有效?什么理由?
2、对秦某买卖发动机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3、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还继续有效?并说明理由。
一、 法律规定
第四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案例
28.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便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租赁合同无效 B.股东会可以解聘蔡某 C.该章程规定对蔡某没有约束力 D.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一、法律依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概说
(一)忠实义务
又称信义义务,指董事、监事、经理管理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
(二)善管义务
勤勉义务,也叫善管义务、注意义务,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诚信地履行岗位职责,尽到普通人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类似情况下谨慎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尽到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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