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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经贸法律系 \ (北京)法律事务\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事务 |    课程属性专业基础课 |    学习人数268
任务1个      作业30个      笔记4092条      浏览次数65860
课程时长 36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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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也被称为《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课程,该课程是金融法律实务等法律事务类的素质与能力课程,是必修课、B类课,是金融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也是知识产权法务助理、律师助理、司法文秘等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属于课程体系中的专业素质与能力课程中的基础课程,是学好专业课程的法律专业基础课,是职业岗位技能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专业课程,是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能力培养构成的核心基础之底层,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本课程作为职业技能课,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地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设立、资本制度及其他相关公司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公司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奠定基础。

每个章节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基础知识点,二是案例分析。其中,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点”,是公司法的知识脉络及知识点,这一部分,主要是引领学生入门学习以及下面案例学习查询相关知识提供方便。第二部分“案例分析”,这是技能训练的主要部分,是对课程学习的提升,主要提升同学们对公司法学习的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要求大家阅读、思考、讨论。每个案例大致包括:导读、事实、当事人主张、法院认定事实、法院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等几个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组成。总之,课程资源应用,要求学生在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部分提升能力,该部分也可以作为案例分析训练时的资料库或者平时学习的辅助资料。不论是案例部分,还是知识点部分,要求点击全覆盖。

作业方面,要求学生及时完成作业。

本课程为考试课,按学校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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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3:既然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则,为什么没有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之间签订出资协议了吗?

1、章程是自治性规则。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2、章程同时具有协议的性质。

(1)就章程的出资条款而言,其内容仅仅涉及股东,不涉及其他人利益,对于股东而言,该出资条款就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协议,因此违反章程有关出资规定的条款,逾期出资的,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认可这一观点,参见公司法第28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于:2020-04-16 08:06:00 赵江
提示2:股东拒不缴纳出资,该怎么处理?公司能否开出股东丙?

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章程规定每人出资10万元,注册资本共30万元。公司成立时,甲乙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各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后,过了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丙担心公司亏损不愿出资。一连几天催要后,丙依然不愿出资。请问公司在不想走诉讼程序解除问题的时候,该如何处理?

 .

参考答案:

第1:催告“股东丙”向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2:经催告仍未缴纳出资,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丙”的股东资格;

第3: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第4: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可请求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设立时的股东甲乙对丙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于:2020-04-16 08:04:59 赵江
提示1:股东是否拥有股东资格应当像谁主张?

甲是占东方公司股权30%的股东。某日,甲发现东方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而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单中多了一名股东乙,乙持有的股权与甲之前持有的股权数量一致。请问,如果甲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应当以谁为被告?

 .

参看答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解释3-22)。因为,甲是不是股东,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只要公司承认甲的股东地位,其他人是否承认没有实质意义。就本案而言,如果公司承认甲是股东,公司进行重新登记即可以恢复甲的股东身份,只有公司不承认时,甲的起诉才有现实意义。

发布于:2020-04-16 08:03:23 赵江
第七周公告(三) 上课学习讨论的问题

1、股东谈谈怎么获得获得股东资格(股东身份),或者是获得的基础是什么?

2、请先学习“提示2:公司能否开出股东丙”的内容,并结合“公司能否开出股东丙”案例讨论以下问题:

(1)股东会股东除名会议时,是否需要通知被开除的“股东丙”?并请陈述理由

(2)股东会股东除名会议时,如果让丙参加会议,请问丙有没有进行表决的权利?

发布于:2020-04-16 08:01:39 赵江
第七周公告(二) 学习重点任务提示与说明

1、认识股东身份的相对性问题

2、学习股东资格取得的路径问题,这是最终解决股东身份纠纷或者股权纠纷的根本途径

 3、学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解除问题

 4、了解什么是发起人

发布于:2020-04-16 07:37:23 赵江
第七周公告(一)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课程第七周学习任务书

一、学习目标

1、复习巩固第六周学习的内容,通过该部分内容的复习了解公司的主要法律文件、了解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了解公司法是设立阶段如何“公司法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三者利益的功能的”,显然在这一阶段,是通过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实现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

2、学习新知识---第4章第1节股东与股东资格学习股东的基本内含、股东资格取得的路径、股东资格丧失(特别是解除)的路径、了解股东(或者发起人)资格的限制问题

二、学习过程

 1、复习上周学习的主要内容,如,什么是章程、发起人协议、二者之间的区别关系;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问题等。 2、学习新知识。通过阅读资源库内的相应素材、阅读老师发布的公告内容,学习理解(1)股东的含义,这是学习的基础;(2)把握股东资格或者说股权形成、产生的路径;(3)把握股东资格解除的司法解释;(4)发起人的概念及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三、阅读其他参考资料

 1、学习资源库平台其他相关精品课程资源。 2、通过互联网主动收集、查阅有关材料 3、相关书籍、杂志、法律条款

发布于:2020-04-16 07:36:27 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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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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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址

http://flwm.bcp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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