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掌上立案宝

平台微信端
(北京政法)经贸法律系 \ (北京)法律事务\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

所属专业 (北京)法律事务 |    课程属性专业基础课 |    学习人数268
任务1个      作业30个      笔记4092条      浏览次数65860
课程时长 36

小时

开始学习 查看课程

简介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也被称为《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课程,该课程是金融法律实务等法律事务类的素质与能力课程,是必修课、B类课,是金融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也是知识产权法务助理、律师助理、司法文秘等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属于课程体系中的专业素质与能力课程中的基础课程,是学好专业课程的法律专业基础课,是职业岗位技能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专业课程,是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能力培养构成的核心基础之底层,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本课程作为职业技能课,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地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设立、资本制度及其他相关公司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公司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奠定基础。

每个章节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基础知识点,二是案例分析。其中,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点”,是公司法的知识脉络及知识点,这一部分,主要是引领学生入门学习以及下面案例学习查询相关知识提供方便。第二部分“案例分析”,这是技能训练的主要部分,是对课程学习的提升,主要提升同学们对公司法学习的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要求大家阅读、思考、讨论。每个案例大致包括:导读、事实、当事人主张、法院认定事实、法院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等几个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组成。总之,课程资源应用,要求学生在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部分提升能力,该部分也可以作为案例分析训练时的资料库或者平时学习的辅助资料。不论是案例部分,还是知识点部分,要求点击全覆盖。

作业方面,要求学生及时完成作业。

本课程为考试课,按学校要求进行。

 

课程评论

   
共0条评论
案例三、公司设立 股东登记:女子丢失身份证 名下多了家公司个人信用受到影响
      2017-11-13 09:41:39 |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两年前,来北京旅游的孙晴(化名)不慎将身份证丢失,今年她却意外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成为了一家公司的法人,这家公司还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   
      近日,孙晴特地从江苏来到北京,忙着在派出所、工商局与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中奔走处理,希望把名下的这家公司变更成原来的法人。有律师表示,身份证丢失后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身份证丢失之后  名下多了家公司 
     
      2015年的2月23日,孙晴发了一条朋友圈,“倒霉的一天,为了看升旗钱包飞了。”在两年后,孙晴想起了这条朋友圈时觉得,自己的倒霉并不是仅仅丢了身份证这么简单。 
      2015年,为了圆母亲的心愿,孙晴带着家人来到北京游玩。在天安门广场看升旗时,孙晴发现自己的钱包被偷,除了钱之外,自己和家人的几张返程车票以及身份证也一起被偷。 
      回到位于江苏张家港的家中之后,孙晴到当地的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身份证。 
      本以为丢失身份证的风波早已结束,但最近孙晴的丈夫在企业信息调查工具中却看到,她的名下竟多了一家公司。“我丈夫当时查询其他公司的信息,无意之中也搜了我的名字,发现名下多了一家在北京的公司”。 对此,孙晴表示自己毫不知情,“在北京的肯定不是我的,我也找了在北京的朋友帮忙去查询,发现确实是我的身份证号码。而变更日期在2016年,是在我身份证被偷之后,所以想了一下觉得是有人冒用了我丢了的身份证。” 
     北青报记者查询看到,目前孙晴名下有四家公司,除了三家位于张家港的公司外,还有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 
      这家公司有一条公司法人变更记录,记录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6年11月16日由戴素珍变成了孙晴。公司原投资人黄孝光和戴素珍退出,自然人股东变成罗艳霞和孙晴。 

      企业列入异常名录 个人信用受到影响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张晴名下在北京的这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登记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70号一家招待所。
     目前,公司法人显示为孙晴,股东为孙晴和罗艳霞。在今年7月5日,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而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公司列入经营异常让孙晴觉得非常困扰。“经营异常满三年就要被列入黑名单了,那我的个人信用也受到了影响。”孙晴猜测,近一段时间自己申请贷款放贷速度变慢,以及信用卡申请中遇到的问题也与此有关。 
     为早日解决问题,同时在张家港相关部门的建议下,孙晴带着仍在哺乳期的儿子和婆婆来到了北京。 “报警后,卢沟桥派出所的民警带我们到公司注册地去查看。”孙晴称,在公司注册地的招待所,民警询问后发现并没有这家公司,招待所一位女士称也没有名叫孙晴的人在招待所居住过。 孙晴对北青报记者称,因公司注册地在丰台工商分局,所以民警建议孙晴到丰台工商分局所在地的岳各庄派出所询问。“我去了岳各庄派出所后,民警问我有没有损失,我说现在还没有,他们就让我去工商局再问问。” 
       此后,孙晴来到丰台工商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一名工作人员答复孙晴称,做法人变更登记撤销需要先到司法机构做笔记鉴定。 11月9日,孙晴花费了3500元钱在长城司法鉴定所做了笔迹鉴定。“笔迹鉴定费是1500元,还有现场提取材料费2000元。”孙晴指着在工商局打印的公司变更资料上的名字,“很明显这不是我的签字,笔迹完全不一样。”

     笔迹鉴定结束后,孙晴已于11月10日到丰台工商分局下属的岳各庄工商所提交了一份举报材料,举报名下这家公司冒用身份信息办理注册登记。 接下来,孙晴还要等候20天左右才能拿到笔迹鉴定结果,随后再将材料交给工商所,接着等待几个月的时间,才有可能将公司法人恢复到变更前的名字。“最担心的是这段时间这个公司会影响我其他公司以及个人信用,我一个人去取证非常麻烦,而且现在原来的身份证应该还在他们手里。” 

       变更公司法人信息 不需本人亲自到场? 

      在孙晴提供的材料中,北青报记者看到,2016年10月18日,转让方戴素珍、黄孝光与受让方“孙晴”、罗艳霞分别“签署”了一份转让协议,称“转让方同意将公司中的股权5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于2016年10月18日正式转让”,协议上有四人的签名。 在新任职董事、经理、监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资料页上,有两张孙晴和罗艳霞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与孙晴目前持有的身份证号码相同。 另有一张委托(指定)书,写着“兹指定(委托)孙晴(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上面也有“孙晴”的签名。 
       11月10日,就孙晴反映的问题,北青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岳各庄工商所刘副所长,刘副所长称已将后续办理手续告知孙晴,后面仍需等待笔迹鉴定结果。结果出来后,后续要按照程序再进行处理,“还要涉及到有公示期,后面差不多还得有一段时间。” 刘副所长说,孙晴也可以选择到法院起诉工商局,“这也是一种救济途径,有的时候可能撤销登记更快一些。如果法院那边判决工商局败诉,这个登记是无效的,工商局拿到这个,也可以作为撤销依据。但是法院那边的调查取证环节,需要多长时间不太知道。” 事情发生后,孙晴也提出了质疑,尽管对方有身份证,但是在办理公司变更时,不需要本人办理也审核通过,工商部门在审核上是否存在漏洞?刘副所长称,“这个不清楚,至少文书审核应该不会有漏洞。”刘副所长还表示,目前,涉及到法人变更事宜,均需要本人拿着身份证在APP上照相,“这个确实去年没有,今年才有。” 此外,北青报记者试图联系公司登记电话号码,但对方始终没有回复。 

      身份证件丢失之后 无须登报声明和挂失 

      就身份证被冒用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北青报记者咨询了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 余超介绍,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余超称,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余超介绍,当事人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工商机关不处理的话,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也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余超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提示:工商局采用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所有可能导致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防止影响你的利益,如干部晋升、贫困人员救济等等。
发布于:2020-04-29 21:39:08 赵江
案例二: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本案能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7-06-23 09:34: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知平 
    【案情】 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浩河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浩河公司应支付曾某修复通信工程报酬共32万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浩河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曾某与浩河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发现,浩河公司住所地和经营场所早已无处可寻,执行人员多次找浩河公司的法人代表韩某,但韩某不知所踪,一直逃避法院执行,不也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也无处可查。经调查浩河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申请执行人曾某向本院申请追加法人代表韩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另查明,浩河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韩某任公司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是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维护及技术咨询服务等。工商登记的股东有韩某和金某(金某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浩河公司实际上系韩某及其父亲韩某球经营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韩某任法人代表,韩某球作为实际投资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因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把公司职员金某注册为公司股东之一。公司成立后,韩某、韩某球借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各自负责承揽工程的谈判、合同签订及合同的执行完成等事务。每次承揽的工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各自承担。公司没有具体账目、账本和财务报表,许多工程款常转入自己账户。鉴于此情形,申请执行人特向法院请求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追加公司股东韩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分歧】 
     有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制度最为核心的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浩河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公司现还未注销,股东只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不应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可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可追加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评析】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虽然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同时也要求公司应独立开展对外业务、有公司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也要求公司股东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公司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浩河公司实际上是由韩某、韩某礼成立的家族有限公司,其常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身份开展对外业务,作为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的韩某本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使公司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开展,韩某却怠于履行股东义务,随意放任公司,把公司沦为股东为实现个人目标的工具,实为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造成公司法人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二,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案中,浩河公司在实际动作中不设立具体账目和财务报表,无法定的会计账簿,许多本属于公司的财产常打入股东个人帐户,造成公司财产和股东自身的财产相混淆。 
     三、从法理来看,本案中因韩某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常利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开展活动。又在执行过程中,浩河公司住所地和经营场所早已无处可寻,其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亦无处可查,作为法人代表韩某又逃避法院执行,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之嫌。若为不追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实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单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提示:人格否认不以公司股东多少为标准,主要看股东是否滥用公司人格。在以股东控制为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内,股东如果不健全财务账目,被人格否认的分险非常大。平时不把公司当公司的股东,到头来公司也不能把股东的风险隔断(即导致有限责任被否认)
发布于:2020-04-29 21:30:45 赵江
案例一、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拖欠员工工资拒不还 公司股东共担责
    2018-01-03 10:56:21 中国法院网讯 (曾振云)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一审判决江西新干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胜对公司拖欠周明工资款137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西新干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李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5月,周明通过应聘成为该公司员工,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务工期间,公司陆续向周明支付了部分工资。不久,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2017年3月13日,双方对周明务工工资进行结算后,李胜向周明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了公司所欠周明工资款金额及还款期限,李胜亦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此后,物流公司及公司股东李胜未按约定向周明支付工资款,周明曾多次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但均未果,最终周明将物流公司及股东李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明作为物流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务工,虽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李胜出具的工资欠条等证据充分证明了物流公司拖欠周明工资款的事实,公司依法应当向周明支付拖欠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物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胜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李胜应对公司所欠周明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新干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
    提示:怎么能证明公司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公司应当养成依法办理公司财务的法律意识、习惯。第一,公司要有完整的财物会计帐薄;其次,公司的任何财务开支必须坚持原则,完全从公司财务上支出,个人的账户坚决不借给公司用,以免产生公司股东账户不分的麻烦。
发布于:2020-04-29 21:22:27 赵江
第九周 学习任务书
一、学习目标
 复习本学期1-8周的课程内容,温故而知新,巩固提高。 
二、学习过程 
 1、自己复习已学习过的知识、法律条款
 2、学习公告栏内的案例,提升对公司法知识的理解应用
发布于:2020-04-29 21:19:58 赵江
致商务助理班同学公告:本周学习内容、学习提示、上周讨论问题解答、上周作业难点提示、作业成绩批改情况请查阅昨天公告
致商务助理班同学,本周学习内容、学习提示、上周讨论问题解答、上周作业难点提示、作业成绩批改情况请查阅昨天公告
发布于:2020-04-24 09:57:07 赵江
学习内容提示请查阅昨天的公告内容
其余的学习内容提示请同学们稍微爬一下楼,查阅昨天赵老师发的公告内容。有任何学习上的问题都可以随时联系老师,上课时间老师一直在线。
发布于:2020-04-24 08:01:13 胡俊华
共0条笔记
课程负责人
赵江
教学团队
学校网址

http://flwm.bcpl.cn/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