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也被称为《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课程,该课程是金融法律实务等法律事务类的素质与能力课程,是必修课、B类课,是金融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也是知识产权法务助理、律师助理、司法文秘等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属于课程体系中的专业素质与能力课程中的基础课程,是学好专业课程的法律专业基础课,是职业岗位技能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专业课程,是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能力培养构成的核心基础之底层,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本课程作为职业技能课,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地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设立、资本制度及其他相关公司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公司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奠定基础。
每个章节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基础知识点,二是案例分析。其中,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点”,是公司法的知识脉络及知识点,这一部分,主要是引领学生入门学习以及下面案例学习查询相关知识提供方便。第二部分“案例分析”,这是技能训练的主要部分,是对课程学习的提升,主要提升同学们对公司法学习的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要求大家阅读、思考、讨论。每个案例大致包括:导读、事实、当事人主张、法院认定事实、法院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等几个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组成。总之,课程资源应用,要求学生在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部分提升能力,该部分也可以作为案例分析训练时的资料库或者平时学习的辅助资料。不论是案例部分,还是知识点部分,要求点击全覆盖。
作业方面,要求学生及时完成作业。
本课程为考试课,按学校要求进行。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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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D
解析:选项A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杨某的表决权不足以支持其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选项B,不符合股权回购的法定条件,参见公司法第74条。选项C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试问如果选C,则意味着立案都无法立案,因为起诉书上没法加盖公司印章,实践中公司印章被控制者何某掌控;即使管印章的人被买通了,加上了印章,此时何某既代表公司做原告,又代表自己做被告,显然在法庭上来回换位置,荒唐可笑,也不合情理,故不选选项C。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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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是因为题干中没有给出会议召开程序违法的事实。选项B错误是因为如果决议损害丙的利益,丙完全可以通过损害赔偿之诉获得救济,既然有获得救济的路径,解散公司就不是最好的选择,且不符合解散公司的条件(公司无法正常运行,继续存在会损害股东利益)。选项D 显然不成立,有限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仅仅限于该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完全抽逃出资。选项C符合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法第74条内容如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净资产100万元,有股东A、B、C。公司几经努力,依然处于微利状态。后引进投资者乙,乙以价值100万元的实物和技术出资入股。经协商A、B、C三股东和乙各占甲公司出资额的50%,但乙提出按3:2的比例分配甲公司红利。乙的请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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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可以。从实际情况来看,因为乙的加入,使得公司获得更多的盈利,乙对公司贡献大,要求多分合情合理。公司法有规定,股东可以约定如何分红,这一规定本身就是在赋予对公司贡献大的股东合理的请求权。当然该请求权的实现在于当事人利益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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