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也被称为《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课程,该课程是金融法律实务等法律事务类的素质与能力课程,是必修课、B类课,是金融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也是知识产权法务助理、律师助理、司法文秘等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属于课程体系中的专业素质与能力课程中的基础课程,是学好专业课程的法律专业基础课,是职业岗位技能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专业课程,是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能力培养构成的核心基础之底层,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本课程作为职业技能课,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地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设立、资本制度及其他相关公司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公司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奠定基础。
每个章节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基础知识点,二是案例分析。其中,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点”,是公司法的知识脉络及知识点,这一部分,主要是引领学生入门学习以及下面案例学习查询相关知识提供方便。第二部分“案例分析”,这是技能训练的主要部分,是对课程学习的提升,主要提升同学们对公司法学习的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要求大家阅读、思考、讨论。每个案例大致包括:导读、事实、当事人主张、法院认定事实、法院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等几个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组成。总之,课程资源应用,要求学生在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部分提升能力,该部分也可以作为案例分析训练时的资料库或者平时学习的辅助资料。不论是案例部分,还是知识点部分,要求点击全覆盖。
作业方面,要求学生及时完成作业。
本课程为考试课,按学校要求进行。
本周作业(股东权利内容),全体人员107人,106名同学提交作业,21名同学()没有提交,整体准确率 84.48%。但总体上同学成绩分化较大,满分的很多,但也有个别同学不及格,需要努力。
一、法官助理1班
1、法官助理1班36人,全部交齐,不需要催交,非常棒!
2、满分的同学有26人:冯子萱、孙晓雨、孙艺、张之媛、张智妍、张浩鑫、李子涵、杜馨、杨玉铭、杨珅、洪婷玉 、王佳、王佳宁、王呈晔、王雪娇、程蔚然、胡佳乐、胡子芊、董焱、赵倬、赵子豪、赵文熙、闫文皓、陈怡霏、马泽涵、高永康。
3、九十分的同学有6人: 刘雪菁、张若琳、杨晴、杨绍盟、邵美琦、陈晓庆。
4、不及格的同学是个位数。
二、法官助理2班
1、法官助理1班35人,
2、满分的同学21人:乔靖然、于世龙、何新然、刘子怡、刘燕鑫、吴嘉玮、周伟、孙亚文、孙汉伟、忠子琨、李帅、楚智源、王萍、田帅、申彤、谢麒霞、贺小爽、赵若曦、邓若涵、郑艺涵、闫婷
3、九十分的同学有4人:王宇航、王雲平、赵佳怡、邓烨
4、不及格的同学是个位数。
5、没有提交作业的有:解天颖
三、高级商务助理班
1、高级商务助理班36班,
2、满分的同学17人:何喜联、刘洋、吴子晗、周春欣、宋曾男、张翼飞、彭杰、樊轩、武永波、温爽、由文妍 、秦晓宇、翟鹏龙、赵蕊、郭志阳、韩佳梦、韩承培
3、九十分的同学有2人:卢丽璇、张玲
4、不及格的同学13人。
这个规定在股东权利中不是重点,是个难点。
1、公司法仅仅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该权利。
2、即使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股东有质询、建议权,但是没有规定操作程序,依然操作性不强。
3、如果想有让该权利有操作性,法律的本意是股东可在章程中做出相应规定。但是公司千差万别,特别是股东数量千差万别,股东人数少的,还好处理,人数多的,不容易规定怎么操作。从法律层面到实践层面还是有察觉,想实现比较困难。例如,如果规定每个股东提出建议后公司应当给予回复,上市公司负责该事务的人员可能累死也处理不完,所以,公司法规定停留在表层。
4、尽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质询权、建议权,但是有限公司股东直接提出建议、质询,是不违法的,且从理论上讲,董事是股东集体委托的管理公司的,他们当然的有质询、建议权。且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公司,人合性决定了股东提出的意见其他股东或公司管理者会考虑的。可能是这个原因,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不代表股东不想有这权利。从这个事例上可以看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还是经过法律认可的?或者说有些权利本身就是自然的?这涉及权利的来源,大家可以考虑思考。
5、法律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建议权、质询权是因为考虑到在公众性股份公司中,不明确规定,股东权利难以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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