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公司法基础与实务》,也被称为《公司法理论与实务》课程,该课程是金融法律实务等法律事务类的素质与能力课程,是必修课、B类课,是金融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也是知识产权法务助理、律师助理、司法文秘等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属于课程体系中的专业素质与能力课程中的基础课程,是学好专业课程的法律专业基础课,是职业岗位技能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专业课程,是职业素质养成与职业能力培养构成的核心基础之底层,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本课程作为职业技能课,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地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设立、资本制度及其他相关公司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公司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司法律服务奠定基础。
每个章节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基础知识点,二是案例分析。其中,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点”,是公司法的知识脉络及知识点,这一部分,主要是引领学生入门学习以及下面案例学习查询相关知识提供方便。第二部分“案例分析”,这是技能训练的主要部分,是对课程学习的提升,主要提升同学们对公司法学习的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要求大家阅读、思考、讨论。每个案例大致包括:导读、事实、当事人主张、法院认定事实、法院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等几个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组成。总之,课程资源应用,要求学生在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部分提升能力,该部分也可以作为案例分析训练时的资料库或者平时学习的辅助资料。不论是案例部分,还是知识点部分,要求点击全覆盖。
作业方面,要求学生及时完成作业。
本课程为考试课,按学校要求进行。
1、一般简要归纳为:
(1)书面通知其他;
(2)征询其他同意;
(3)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只要这三个事项做到了,股权转让者转让股权时对其他股东履行的义务也就尽到了。
2、股权转让者尽到上述三项义务 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他股东的三项权利:
(1)知情权;
(2)同意权,本质是按人头的表决权;
(3)优先购买权。
3、转让者履行了上述三项义务,满足了其他股东的三项权利,这就正确处理了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内部关系自然也处理好了,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损害公司利益。法律认为OK啦,股权转让的基本权利性合法了。可以转让啦。
1、不会,股东持有的股权只是对应着公司一定比例的抽象的财产权益,而不是具体的财产。公司的具体财产归公司所有,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决定了股东不可能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也决定了股权转让转的不是公司财产,而仅仅是抽象的权利。
2、股权转让影响的是公司的股东构成。公司的股东构成与公司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是利益的联系,只不过这个利益是抽象的。例如,同样一个公司,其控股股东是马云的时候,你觉得该公司特别有希望,而同样是该公司,其控股股东是一个普通的自然人,你会觉得这公司没有什么会给你惊奇的。可见,股东和公司财产独立,但实际上股东却存在巨大的影响。
一、71条的内容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71条,应当注意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章程因71条第4款的授权,其效力优于71条的额1-3款说明在股权转中,法律采用章程效力有效的规则,即关于股权转让时,章程规定的规则优先于公司法法律规定的规则
2、章程因71条第4款的授权,仅仅优于71条的额1-3款的效力,不能由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例如,法律规定财产具有可转让性(财产的权利人享有处分的权利,这一处分,即意味着转让),财产的转让性是财产的基本属性,不可违反。如果章程规定,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财产不得对外转让,该规定即属于违法无效规定。但如果是限制,而不是禁止,则可以。例如,三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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